租赁仲裁庭案件分析:终止租约时沟通的重要性

六月 2024

阅读时间:3分钟 

根据规定,租客想要终止无固定期租约需要至少提前28天通知房东。在最近的一起租赁仲裁法庭案件中,由于未能满足四周通知期的条件,租客被判支付额外两周的租金。此案强调了在租赁终止时沟通的重要性。

案件于今年二月提交法庭,调查了租客和房东是否就结束租约的通知期达成了协议。租客认为她只需提供两周的通知,房东似乎最初同意,但后来要求她额外支付两周的租金。法庭裁定需要支付四周的租金。

沟通不畅

法庭查明,租客已经向房东发出两周后终止租约的通知。当时,房东回复说,按照规定是需要提前四周通知,“但是他们可以尝试在此期间能否找到新的租客”。租客将房东的回复理解为同意她只需提供两周的通知。

因此,租客只支付了两周的租金,并拒绝支付四周的租金,认为她不需要为额外的两周租金负责。但房东表示,由于未能及时找到新租客,她需要支付额外的两周租金。

法庭裁决

法庭认为,尽管《1986年住宅租赁法》(RTA)要求租客提供四周的租金,但房东可以自愿放弃这一要求并同意只收两周的租金。然而,在本案中,法庭认为房东的回复表示同意两周的通知,前提是房东能在两周内找到新租客。由于房东未能在此期间找到租客,原租客需要支付额外的两周租金。

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学到了什么?

此案表明,在谈判RTA之外的通知期时,双方需要清晰的沟通。

阅读完整案例了解更多关于RTA的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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